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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治报有限责任公司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3-28 10:19:53 】 【 来源:四川法治报社总编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法治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增值税电子发票、定额发票,以及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确认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其他法定票据。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由记账联、发票联和抵扣联或者记账联、发票联、抵扣联和附加其他联次构成。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由记账联与发票联构成。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不区分联次,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发票相同。

  

  (四)收据由存根联、报销联、记账联构成。

  

  第三条  公司是发票管理的责任主体,业务部门对发票所载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缴销工作。公司专职开票员(以下简称开票员)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发票的开具工作,财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发票的管理

  

  第四条  发票领购、保管和缴销

  

  (一)公司所用发票的领购、保管,由公司财务部会同业务部指定的开票员专人专岗负责。

  

  (二)开票员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领购发票,并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违规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确保发票安全。电子发票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在税务系统内,按核定的使用范围内开具。公司新增业务需要核增新的发票及使用范围的,由财务部汇同业务部门商定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新增发票的税务业务。

  

  (三)开票员负责已开具发票存根联的整理,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年限进行保管。保存期满,开票员负责提出销毁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条  发票开具

  

  (一)公司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二)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三)经济业务已发生且已收到相关款项,需要开具发票的,业务经办人员应提供款项对应的经营业务确认单据及合同约定的开票信息申请开票。开票员应当对业务的到款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及开票信息等要素进行核对,原则上开具发票购货方、银行付款方、合同签订的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收方应当一致。如因特殊原因确实存在不一致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合理性,开票员方可开票。

  

  (四)经济业务已发生但尚未收到相关款项,根据合同要求需要先开具发票的,业务经办人员应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审批的发票借票单以及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合同、协议或业务订单等)申请开票。

  

  (五)对已开具发票但未到款的,借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了结的,经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借票超过6个月未延期的或延期结束后仍不能了结的,原则上应暂停办理借票人的借票手续,并在延期结束后每月扣罚借票人300元,直至发票了结或扣完发票金额为止。发票了结后,退回扣款金额。

  

  (六)开票员应做好未收款发票的管理工作,逐一详细登记领票部门、经办人员及开票信息,定期将已开具未到款的发票情况汇总报财务部并通报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收回发票对应款项。

  

  (七)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在收回借票对应款项后要及时到开票员处办理借票销票手续。

  

  (八)财务部门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真实、有效的开票信息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电子发票按税务系统要求开具,传递。

  

  (九)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不齐全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严禁开票。

  

  (十)空白发票一律不得外借。

  

  第六条  发票作废

  

  已开具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合同变更等情况,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经办人员应附发票退回原因的情况说明,按照下述要求退回相关发票原件,经财务部门审核后,将原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电子发票作废按税局系统要求办理。

  

  (一)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需收回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二)作废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需收回发票的发票联。

  

  (三)增值税电子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销售合同变更等情况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

  

  (四)作废收据需收回报销联。

  

  第七条  对同一项经济业务,不得重复开具发票。

  

  第八条  纸质发票的遗失

  

  发票是经济业务的收款凭证,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并交付款方。

  

  对已开具发票的遗失,业务经办人员应按照单位(部门)有关规定提交发票遗失说明材料报财务部门备案,并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材料。财务部门审核相关资料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若出现发票遗失、擅自损毁发票或重复开具发票无法收回红冲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遗失发票、毁损发票、重复开具发票所带来的全部损失,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遗失,由财务部门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或提供相关信息交经办人办理证明材料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联和抵扣联遗失,由财务部门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第三章  取得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并检查发票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一)发票开票单位、银行收款方应当与销售货物(或服务)单位一致,发票票面金额应当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

  

  (二)发票内容项目齐全、填写完整,字迹清晰,不得有压线、错格、涂改、挖补等情况;发票金额大小写相符,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票据完整无残缺。

  

  增值税发票号码应与机打发票号码相符;增值税发票“购买方”及“销售方”栏次,应有购买方、销售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应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正确的简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信息应填列齐全;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栏次应有基本信息。

  

  (三)汇总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应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发票,待发票相关信息整改完善符合上述要求后,财务部门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同一张发票重复作为报销凭据报账。

  

  第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 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再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进行进项税转出。

  

  第十三条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应按月装订成册,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保存时限保存。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发票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性质和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执行处罚。

  

  (一)经办人员重复使用同一张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导致重复报账的,将扣罚相关责任人重复报销金额,并视情节轻重处以报销金额1-3倍罚款,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给公司造成行政处罚、罚款及相关损失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纳入所在部门年末考核。

  

  (三)财务人员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经办人员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的发票,或以无真实业务的发票作为凭据报销的,将按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违反国家、公司对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川法治报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14日


编辑:李韵雪
初审: 赵晓璐
二审: 李韵雪
终审: 李韵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