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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驻站记者管理办法
2017-08-07 15:17:21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川法报公司﹝2017﹞24号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驻站记者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驻站记者管理,按照集团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作为《四川法制报》的出版方,驻站记者是公司根据报纸新闻采访需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派驻成都以外的省内各市(州)从事新闻采访、稿件组织、沟通联络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驻站记者必须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嘱托,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履职尽责,努力做好派驻区域新闻宣传工作,做合格的新闻工作者。
  
  第三条  驻站记者必须自觉遵守宣传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服务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成为集团宣传区域工作的生力军。
  
  第四条  驻站记者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当地政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全面完成当地日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和重点新闻选题的实施;协助指导管理当地长安网编辑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条  本办法作为驻站记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是公司对驻站记者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也是驻站记者职务任免、岗位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定,驻站记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驻站记者发生变动时,公司须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并报集团总编办备案。
  
  第二章  政治建设
  
  第七条  驻站记者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讲政治作为当好新闻记者的前提,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能力,自觉做到政治信仰不移、政治立场不变、政治方向不偏。
  
  第八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驻站记者政治学习,按照“48字”职责使命和“四向四做”要求,把学习贯穿始终,不断提升驻市州记者的政治素质。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驻市州记者的新闻业务、法律法规、形势政策的培训力度,提升派驻记者专业素养。
  
  第九条  驻站记者是党员的,必须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参加四川日报驻当地记者站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公司驻站记者实行公司和四川日报驻市州记者站双重管理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独立运行。驻站记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驻站记者除应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外,每半年须向四川日报驻市州记者站负责人通报半年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驻站记者离开驻地实行报批制度。在工作日内,无论是因公、因私需要离开驻地的,须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四川日报驻当地记者站负责人报告,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站。
  
  第十三条  驻站记者严禁私刻公章、私制(发)证件和私开账户,严禁从事第二职业,严禁以任何名义,印发“号外、特刊、增刊”等刊物。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立即予以解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驻站记者与公司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公司与驻站记者的联系以电话、QQ工作群方式为主。
  
  驻站记者的移动电话号码原则上应保持长期固定,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移动电话更换,须在更换当日向公司和四川日报驻市州记者站负责人报告。
  
  驻站记者必须加入QQ工作群,要求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期间至少登录一次,及时收看相应通知并回复。
  
  对因联系方式障碍影响重大信息传递或正常工作开展的,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章所列工作纪律,除有明确规定外,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的,公司将劝其辞职,否则将作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予以解聘;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采编管理
  
  第十六条  驻站记者的新闻采访工作必须在编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分管采编的副总编总体负责,区域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并对驻站记者实施新闻考核。
  
  第十七条  驻站记者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按照公司关于采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新闻采访工作,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未经许可严禁向其它媒体供稿。严禁新闻敲诈和虚假新闻行为,严禁借新闻采访之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禁跨地区、跨行业的新闻舆论监督,严禁向采访对象索取或接受采访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财物的行为,严禁以“公开曝光”或“编发内参”的方式威胁和要挟报道对象等行为。严禁驻站记者借舆论监督之名,接受或变相接受被监督对象的各种钱物,使正常的舆论监督中止或改变的行为。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公司将予以解聘,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驻站记者涉及舆论监督报道、突发事件报道、调查报道、编发内参等工作,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访,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访的,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解聘。
  
  第十九条  驻站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工作适用属地化原则,不得跨省采访。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省内跨地区开展工作的,必须事先向区域中心报告。在征得公司、对方地区驻站记者的同意后,方可跨地区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驻站记者每月必须完成见报新闻稿件15篇(超薄阅读等稿件除外),同时,不得漏报当地重大新闻。鼓励驻站记者采写深度报道,每季度至少有1篇有重大影响力的深度报道。
  
  第二十一条  驻站记者交稿程序:一般性的新闻类稿件须统一传稿至指定邮箱,由全媒制作中心编辑取稿后编发;涉及舆论监督类稿件须按照集团规定流程报批审核同意后方可采访和编发。
  
  未按交稿程序的来稿,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  驻站记者须按第十七条之规定完成新闻采写任务。凡按规定完成新闻任务,年度考核记120分。凡未按第十七条之规定完成新闻任务的,一次扣减5至10分。
  
  第二十三条  驻站记者采写的稿件或宣传工作等得到驻地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表扬,公司将进行考核加分。稿件得到驻地(市州一级)书记、市(州)长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分5分;得到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分2分。宣传等工作得到驻地宣传部、政法委表扬的(以文件为准),一次加分3分;宣传等工作得到市(州)级其它政法部门、县(区)级宣传部、政法委表扬的,一次加分1分。
  
  第二十四条  驻站记者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俗良序等参加不当活动、或因虚假报道、参与有偿新闻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前述规定严肃处理外,其考核分视情况扣减60至120分。
  
  第二十五条  驻站记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当地行业重大新闻、本行业重要人事变动等信息,凡漏报的其考核视情况扣减10至50分。
  
  第二十六条  区域中心负责对驻站记者的考核工作,每月进行统计,每年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驻站记者工作业绩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驻站记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为德、能、勤、绩、廉。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方能取得参加公司、集团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进行岗位调整直至解聘等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编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编委会、总编辑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冲突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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