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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市州移动新媒体管理的暂行办法
2017-05-10 18:08:01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川法报公司﹝2017﹞22号

  关于公司市州移动新媒体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报社转型发展需要,按照移动媒体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移动新媒体在报社对外宣传和信息交流的积极作用,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报社的品牌影响力,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工作实际,经市州记者站申请,报社审核同意,可授权市州记者站在当地开办微信、微博等移动新媒体。

  第三条市州移动新媒体管理及信息维护遵循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相互协作、整体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申办

  第四条市州移动新媒体的申报管理部门为报社总编室,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审批备案;报社全媒制作中心为移动新媒体日常信息审核部门;市州站负责移动新媒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移动新媒体的建立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州站的申请书;

  2、市州移动新媒体的日常发布管理办法;

  3、市州移动新媒体维护和信息发布人员的资料。

  其中,负责日常维护和信息发布人员应是与当地正规单位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同时与记者站签订保密承诺书、移动新媒体运营责任书。上述材料及发布人员联系方式一并报报社总编室。

  第六条各市州移动新媒体须经报社总编辑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认证开通,并列入报社移动新媒体集群统一管理。

  第七条经批准开通的市州移动新媒体,填写的“介绍资料”也应报报社审核,并应链接报社官方网站。对以报社员工个人名义开通的微信、微博等,其资料不得填写单位名称及职务。

  第三章内容要求及发布

  第八条在市州移动新媒体发布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发布。

  第九条市州移动新媒体发布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等的信息,不得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条移动新媒体内容应注重公正性、严肃性,贴近民生,善用网络语言,以亲和力的文字、吸引力的内容带动移动新媒体活跃度。同时要掌握以下原则:

  1、禁止发布涉及舆论监督类信息;

  2、禁止擅自发布对重点、热点事件的表态性信息;

  3、禁止在稿件转载时断章取义,杜绝“标题党”;

  4、禁止发布经营性信息。

  第十一条对于转发《四川法制报》见报稿件的内容,原则上可由记者站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对其他稿件的发布实行三级审核,由记者站初审后报报社全媒制作中心审核、分管副总编辑批准后方可发布。重大信息须经报社总编辑审批后发布。(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移动新媒体应及时更新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性和有效性,定稿后的信息应在当天及时发布,不得擅自使用移动新媒体自动发布工具发布内容。

  第四章日常管理及追责

  第十三条实行移动新媒体账号专人管理,记者站指定的信息发布人员即为账号管理人。任何人未经报社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移动新媒体资料。

  第十四条记者站须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信息发布人员强化管理,严防出现盗号、随意发布信息等现象。

  第十五条严禁利用市州移动新媒体处理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个人事务或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未按照规定要求发布移动新媒体信息,甚至产生不良社会影响,除要求立即纠正、删除外,报社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环节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予其警告、通报、罚款、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同时责令进行整改直至注销。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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