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公文管理规定
【 2017-03-07 17:01:18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
川法报 管理制度 【2017】1号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公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优化和规范办文流程,提高办文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及集团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发展实际要求,特针对公司公文处理中相关环节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文范围
公文是指公司(含法之宝公司,下同)与集团、相关单位间传送的文件,以及内部各部门相互传送的各类文件。如:请示、报告、总结、通知、计划、决定、决议、制度、规定、简报、会议纪要等。
公文处理是通过相互衔接的一系列环节,完成制发、办理和管理公文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发文处理和收文处理。公司公文的日常编撰、收发等由总经办负责管理。
二、发文处理
(一)处理程序
1、受理
根据实际需要,由总经办或职能部门指定人员负责受理办文。
2、拟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承办人应根据具体办理要求,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提出拟办意见。
3、送审
承办人根据拟办意见草拟公文后,应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对内、外的重要公文还需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4、印制
承办人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修改、校对、制作公文,并交总经办审核,加盖公司印章;对内、外重要文件,须由总经办统一编号、制作,以统一格式的红头文件形式发文。
5、督办
承办人负责将成文转呈有关单位或人员办理。总经办应根据公司领导批示的意见和公文内容,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公文要求。
6、存档
相关程序处理完毕后,总经办应参照集团办公室档案归档范围的要求,将需要归档的公文原始文本及电子文本收集存档。承办人可留存复印件。
(二)审核与签发
1、公司的所有拟发文均应经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审核、签发后,才能发出。
2、公司各部门承办的日常性拟发公文,如一般性活动方案、报道策划、栏目协作,以及使用报社通用协议文本的广告协议等业务性公文和周知性事项,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凡对外和上报材料以及涉及全局性、多个部门参与的事项,应由分管副总经理预核,再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3、公司名义对外拟发报告、请示、纪要等公文,先由分管副总经理预核,再报总经理审批签发。
三、来文办理
(一)办理程序
1、来文原则上由总经办统一签收和保管。接件人应履行签收手续。
2、收件后,承办人应将来文及时呈报总经理。
3、根据总经理批示要求,转呈公司其他领导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来文复印留存。
4、承办人或阅件人应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反馈总经办,总经办应催办落实处理结果。
(二)办文时限
1、急需公司处理的公文,如领导批示、紧急通知等“特急件”,总经办一般应在签收之时起立即响应办理。
2、对上级领导机关指示公司办理有关事项的公文、通知等“急件”,一般应在签收之时起2小时内响应办理。
3、对于周期性公文或一般性函件等“普通件”,一般应在签收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响应办理。
4、领导批示后,“特急件”、“急件”公文需即刻反馈来文单位,一般公文应在批示后当日予以反馈。
四、保密规定
对涉及报社重大活动策划、经营政策等重要内容以及涉密公文,相关承办人及总经办公文管理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签发人员授权,不得将公文及其内容转告、转交、复印给其他部门或人员。
五、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发布公文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将视情况,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罚。
六、附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中心、部、室。
(二)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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