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驻站记者管理办法
2016-12-06 17:41:38 】 【 来源:四川法制报总编室
(2016年修订版)
  
  为了加强驻站记者的管理,强力推动公司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经公司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驻站记者是公司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成都以外各市(州)派出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驻站记者的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当地政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全面完成当地日常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和重点新闻选题的实施;协助指导管理当地长安网编辑工作;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作为驻站记者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是公司对驻站记者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也是驻站记者职务任免、岗位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驻站记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章  工作纪律
  
  第五条  驻站记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各项新闻宣传纪律以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和品牌形象的,公司将劝其辞职,否则将作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予以解聘;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驻站记者严禁私刻公章、私制(发)证件和私开账户,严禁从事第二职业。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公司将按第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驻站记者离开驻地实行报批制度。驻站记者不论因公或因私需要离开驻地的,必须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站。凡离站时间在3天及以上的,必须经总编辑批准,并向总编室办理请假手续。
  
  违反此条规定的,公司按第五条第二款处理。
  
  第八条  驻站记者与公司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公司与驻站记者的联系以电话、QQ工作群方式为主。
  
  驻站记者的移动电话号码原则上应保持长期固定,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如移动电话更换,须在更换当日向公司报告。
  
  驻站记者必须加入QQ工作群,要求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期间至少登录一次,及时收看相应通知并回复。
  
  对因联系方式障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公司将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停报通讯费等相应处理。
  
  第三章  采编管理
  
  第九条  驻站记者的新闻采访工作必须在编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分管采编的副总编总体负责,区域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并对驻站记者实施新闻考核。
  
  第十条  驻站记者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按照公司关于采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新闻采访工作,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未经许可严禁向其它媒体供稿。
  
  第十一条  驻站记者发现重大新闻线索或拟进行舆论监督,必须事前报告区域中心主任和分管采编的副总编,未得到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进行采访。
  
  第十二条  驻站记者开展新闻采访工作适用属地化原则。确因工作需要、须跨地区开展工作的,应先向区域中心报告。在征得公司、对方地区驻站记者的同意后,方可跨地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驻站记者每月必须完成见报新闻稿件15篇(超薄阅读等照顾性稿件除外),同时,不得漏报当地重大新闻。鼓励驻站记者采写深度报道,每季度至少有1篇有重大影响力的深度报道。
  
  第十四条  驻站记者交稿程序:一般性的新闻类稿件须统一交稿至相应版面的编辑,由编辑取稿后编发;舆论监督类稿件须统一交稿至区域中心主任,一般性舆论监督稿件由区域中心审核并报分管副总编后编发,重大性舆论监督稿件须报总编辑同意后方可编发。
  
  未按交稿程序的来稿,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十五条  用稿原则。一般稿件以新闻价值、质量和时效为原则;舆论监督类稿件以客观、公正、适度、平衡、理性、建设性为原则。
  
  第十六条  除参加公司内部好稿评选外,驻站记者的优秀稿件亦有资格参加集团、省上、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新闻评选。
  
  第四章  加减分及考核
  
  第十七条  驻站记者须按第十四条之规定完成新闻采写任务。凡按规定完成新闻任务,年度考核记120分。凡未按第十四条之规定完成新闻任务的,一次扣减5至10分。
  
  第十八条  驻站记者采写的稿件或宣传工作等得到驻地党政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表扬,公司将进行考核加分。稿件得到驻地(市州一级)书记、市(州)长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分5分;得到宣传部长、政法委书记肯定性批示的,一次加分2分。宣传等工作得到驻地宣传部、政法委表扬的(以文件为准),一次加分3分;宣传等工作得到市(州)级其它政法部门、县(区)级宣传部、政法委表扬的,一次加分1分。
  
  第十九条  驻站记者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公俗良序等参加不当活动、或因虚假报道、参与有偿新闻等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第五条之规定处理外,其考核分视情况扣减60至120分。
  
  第二十条  区域中心负责对驻站记者的考核工作,每月进行统计,每年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衡量驻站记者工作业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驻站记者进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为德、能、勤、绩、廉。凡年度考核优秀的,才能取得参加公司、集团年度评优评先的资格。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将进行岗位调整、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编室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编委会、总编辑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冲突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
初审:
二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