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
2016-12-06 17:40:46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业务招待管理,根据《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业务招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公司因新闻宣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发生的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等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三条  业务招待费包括商务宴请、外事活动、公务招待、赠送纪念品等产生的费用。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第四条  业务招待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供应家常菜,不得奢侈浪费。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娱乐、休闲等经营场所活动。
  
  第五条  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是指因新闻宣传、生产经营需要接待境内外客户、合作洽谈方、经贸交流团组等人员的行为。
  
  第六条  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应当遵循文明务实节俭、尊重民族宗教习俗和国际惯例,促进集团发展的原则,每餐接待限额标准如下:


  
  陪餐人员和数量根据活动需要确定。如确需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赠送当以宣传集团和本单位、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纪念品,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七条  按照“先审批、后招待”的原则,加强商务宴请和外事活动业务招待审批控制。
  
  商务宴请审批,由具体承办部门根据招待对象对开展经营活动、项目拓展、品牌推广、开放合作等方面的情况提出业务招待申请(含接待对象单位、来宾人数、陪餐人数及负责人、经费预算、经办人等内容),报总编辑审批,重大商务宴请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特别重大接待还应报集团主要领导审批。
  
  外事活动招待除按上述流程审批外,还须提前报集团外事办同意。
  
  第八条  公务招待活动是指接待有关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和学习交流等人员的活动。公务招待活动按《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招待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要加强对业务招待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严格执行一事一结。每批次业务招待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工作人员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具备总编辑签署审批意见、正式合规发票和接待清单。
  
  第十一条  财务室要进一步加强费用审核、据实报销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编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招待工作实施细则(见下页)


  



    附件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公务招待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务招待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招待活动,是指接待有关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和学习交流等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实行公务对口接待。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领导、各省(区、市)新闻媒体单位领导由集团办公室遵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接待。一般情况下,应本着有利工作、有利沟通、对口对等原则进行接待。
  
  第四条  在对口接待工作中,若涉及需集团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出席的活动,按有关程序报告;若涉及有省部级领导赴集团(含参加集团各单位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的接待,除向省委省政府接待办、省委宣传部办公室书面报送“来川领导接待信息报送表”外,同时报集团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严格公务招待审批管理。对能合并的公务招待要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原则,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按接待对象级别报总编辑和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公务招待实行清单管理,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
  
  第七条  按照接待对象级别,接待对象的住宿费用按接待对象报销标准帮助预定,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接待住宿应当在定点饭店或集团内部接待场所安排,住宿用房以标准间(或单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单位不得超越接待对象的食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接待对象受邀由外地来川或来蓉出席本公司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主题活动和重要专题会议,接待对象的相关食宿费用,按会议费用有关规定报销。
  
  第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并支付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工作餐1次(一批次客人只安排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工作餐标准:接待对象是省部级领导含随行人员的,每人每餐最高按180元标准执行;接待对象是厅局级领导含随行人员的,每人每餐最高按150元标准执行;接待对象是县处级领导及其他人员的,每人每餐最高按100元标准执行。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安排遵循“快捷、健康、节俭”原则,原则上安排标准餐或自助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招待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九条  严格车辆安排。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因工作需要为接待对象安排车辆的,应当做到轻车简从,合理使用车型,集中统一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简化公务招待形式。不得安排在辖区边界、高速公路出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警车开道。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和电子欢迎屏,不铺设迎宾地毯,不献鲜花,不恳请领导题词,一般不安排合影。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严格按标准开展接待工作,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开支。
  
  第十二条  业务招待费用报销严格执行一事一结。每批次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在一周内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工作人员报销公务招待费时,应具备总编辑签署审批意见、正式合规发票和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  公务招待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二)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支持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六)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七)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八)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九)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十)赠送(涉外接待除外)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十一)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第十四条  财务室要进一步加强费用审核、据实报销等关键环节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编辑:
初审:
二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