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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差旅管理办法
2016-12-06 17:40:31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国内差旅管理,根据《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差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管理是对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所发生的国内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差旅费包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三条  差旅活动应严格实行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差旅费用标准,均为公司各级人员上限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附件1。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用报销范围:
  
  1.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机票、车票、船票和随票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每票限一份)、订票费。
  
  2.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签转或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3. 自带车辆出差的,可报销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等。
  
  4. 乘坐火车出差的,在中途无故中转、停留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岗位层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不得选住高档宾馆豪华套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分地区、分岗位层级、分淡旺季设定。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见附件2,旺季住宿费上浮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总编辑出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单人间。其余人员原则上安排双人间(标准间),出差人员为异性或单数时,单数部分可参照双人标准计算。
  
第四章  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伙食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标准见附件4。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在成都市内(或工作常驻地城市市区内)出差或联系工作,不论时间长短,均不发放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五章  出差审批和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事先提出出差申请,说明出差人员、时间、事由、交通方式等,按公司请(销)假管理要求进行审批。总编辑出差应报集团主要负责人同意,副总编辑出差应报集团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需借款的,应持有经批准的出差申请或会议通知,按照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一周内,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费用,核销差旅费借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或核销借款的,应书面说明情况,经总编辑认可后予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公司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直接扣还。
  
  第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合规凭证,并按照日常办公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公司领导差旅费报销由总编室统一办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1.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合规票据报销,订票费、交通保险费凭合规票据报销。签转费和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应写明事由,由分管副总编辑初审,报总编辑审批后,方可报销。
  
  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凭合规票据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往返机场、车站需乘坐出租车的,应写明事由,由分管副总编辑初审,报总编辑审批后,方可报销。
  
  自带车辆出差的,可报销停车费、过路过桥费和汽油费等,由分管副总编辑初审,报总编辑审批,但不再报销往返及市内交通费。因车辆安排原因或发生意外等特殊情况导致出差人员途中必须换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应说明原因,由分管副总编辑初审,报总编辑审批后,方可报销相应的公共交通费用。
  
  2. 住宿费在标准内凭合规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3.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的目的地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经批准就近回家探亲或办私事的,其绕道费用及在家期间食宿费均不得报销,也无伙食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编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见下页)

    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2.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3. 出差人员住宿费旺季浮动地区及限额标准
  
  4. 出差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标准




附件1.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附件2.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





附件3. 出差人员住宿费旺季浮动地区及限额标准





附件4. 出差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包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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