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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6-12-06 17:38:49 】 【 来源:四川法制报总编室
四川法制报差旅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适应报社业务拓展需要,规范与合理控制差旅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财务管理办法》、《集团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报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2.差旅费是指报社员工临时派往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补助费和公杂费。本办法所指常住地主要为成都市。

3.报社的省内出差必须报经分管副总编辑批准,省外出差必须报经总编辑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时间和差旅费支出规模。报社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4.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交通费

4.省内出差原则上选择乘坐公共汽车和火车。出差人员要按规定标准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飞机:经济舱。

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为二等座)。连续乘车超过6小时的,可购软座或硬卧票。

轮船:三等以下舱位。

其他交通工具:往返机场与市区原则上乘坐巴士。市内交通可乘坐出租车。

5.对于差旅途中非公务因素中转、停留而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也无相关费用助费。

6.经总编辑同意自带车辆出差的,可报销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汽油费和必要修理费。对于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报销;对于必要修理费,按照先报后修的原则,酌情报销。

相关费用应经由分管副总编初核、总编辑复审后,方可报销。

7.对于由个人原因而产生的转签或退票费,原则上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应写明事由,经由部门主任初核、总编辑复审后,方可报销。

8.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往返机场、车站需乘坐出租车的,应写明事由,经由部门主任初核、总编辑复审后,方可报销。

9.与乘坐交通工具相关的机场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交通意外保险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其中交通意外保险限报1人1份。

三、住宿费

10.员工差旅期间的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凭据限额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需超额报销的,应写明事由,经由总编辑审核后,方可报销。住宿费标准为:

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物价水平较高城市,每天300元以下标间住宿;

在其他地区,每天230元以下标间住宿;

在多人出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安排同性别员工单间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1.外出参加会议、大型采访等活动,其住宿需由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经总编辑同意可凭据报销费用。

四、餐饮补助费

12.在省外出差的,餐饮补助费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西藏、新疆和青海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20元。

13.在省内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的,餐饮补助费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甘孜、阿坝和凉山地区每人每天10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20元。

14.参与报社自行或协同组织活动或有公务接待的,均不发放餐饮补助费。

15.参加有统一餐饮接待活动的,不发放餐饮补助费。

五、公杂费

16.公杂费是指与出差相关的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

17.在省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在省内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的,公杂费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18.例外情况。外出参加会议、大型采访等活动,其住宿、交通等由活动组织方统一安排的,公杂费按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外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省内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六、附则

19.出差人员在事前应取得分管副总编辑和总编辑同意,并明确目的地、时间和交通方式。出差前,应及时到总编室履行请假手续;出差返回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0.出差人员如需借款,须报经总编辑批准,并履行相关财务手续。借款金额原则上一次不超过5000元。

21.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的一周内,按规定程序到总编室和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并核销差旅费借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核销的,须经总编辑认可,方可予以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无充分理由逾期未核销的,总编室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直接扣还。

22.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先前相关管理办法如与此规定有冲突,则以本规定为准。

23.本办法由总编室负责解释。



四川法制报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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