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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2016-12-06 17:38:32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为了加强记者站的管理,强力推动报社各项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开展,经报社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记者站是报社根据新闻采访需要,在成都以外各市(州)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
  
  记者站的职责是联系当地政法机关、行政执法等部门,全面完成本报对当地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助指导管理当地长安网编辑工作;及时完成记者站登记注册、年度核验等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作为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与目标责任书一并作为对记者站的管理、考核的依据,同时也是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职务任免、岗位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记者站站长的任职资格。根据国家规定,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
  
  第二章  工作纪律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是记者站的第一负责人,对本站全部工作负责。
  
  第五条  记者站虽系报社的派出机构,但其工作人员仍须遵守以下的工作纪律:
  
  (一)记者站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新闻宣传纪律以及报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违反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站长年度评优资格;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情节恶劣,严重影响报社声誉和品牌形象的,报社将予以解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严禁记者站私刻公章、私制(发)证件和私开账户。如有违反,一经报社查实立即对违纪站长进行警告处分,并停职检查;如再次违反本规定的,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报社将予以解聘。
  
  (三)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离开驻地实行报批制度。记者站站长不论因公或因私需要离开驻地的,必须书面报告,特殊情况可电话、短信、微信报告区域中心,经批准后方可离站。离站时间在3天及以上的,必须经报社总编辑批准。
  
  (四)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与报社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报社与各站的联系以QQ工作群、电子邮件和移动通讯方式为主。
  
  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必须加入报社QQ工作群,要求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期间至少登录一次,及时收看相应通知并回复。
  
  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须在每周二、四检查电子邮箱,阅读报社发送的重要邮件并及时发送回执确认或直接回复邮件。查阅邮箱必须由站长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完成。
  
  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的移动通讯号码原则上应保持长期固定,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对因联系方式障碍影响报社正常工作开展,或在非常时期出现通讯障碍影响工作的,报社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五)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人员必须是持有新闻记者证的新闻记者;未持有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违反本规定一次的,予以口头警示;违反本规定两次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三次及以上的,停职检查。
  
  第六条  记者站站长(负责人或驻站记者)要协助报社加强对当地长安网编辑的规范管理。
  
  第三章  新闻纪律及稿件管理
  
  第七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访工作必须在报社编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分管采编的副总编总体负责,区域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并对记者站实施新闻考核。
  
  第八条  记者站必须严格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按照报社关于采编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新闻采访工作,不得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九条  记者站发现重大新闻线索或拟进行舆论监督,必须事前报告区域中心主任和分管采编的副总编,未得到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进行采访。
  
  第十条  记者站的新闻采访等各项工作均适用属地化原则。确因工作需要、须跨地区开展工作的,应先向区域中心报告。在征得报社、对方地区记者站的同意后,方可跨地区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记者站每月必须在新闻版面完成见报新闻稿件8篇(超薄阅读等照顾性或发行稿件除外),同时,不得漏报当地重大新闻。鼓励记者站采写深度报道,每年度至少有1篇有重大影响力的深度报道。
  
  第十二条  记者站交稿程序:一般性的新闻类稿件须统一交稿至相应版面的编辑,由编辑取稿后编发;舆论监督类稿件须统一交稿至区域中心主任邮箱,一般性舆论监督稿件由区域中心审核并报分管副总编后编发,重大性舆论监督稿件须报总编辑同意后方可编发。
  
  未按交稿程序的记者站来稿,原则上不予编发。
  
  第十三条  用稿的三个原则。新闻类稿件以稿件的新闻价值、质量和时效为原则;舆论监督类稿件以监督对象、事件大小、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原则;导刊类稿件以投稿时间、稿件质量以及与当期报纸版面配合情况为原则。
  
  第十四条  对记者站新闻稿件的考核由区域中心按季度进行。在区域中心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分管副总编、总编辑同意后作为正式考核结论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记者站对考核(或用稿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论(或交稿后)一周内申述,经报社研究后作出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报社区域中心负责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报社总编辑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冲突和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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