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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总编办公会工作条例(2014年 试行)
2016-12-06 17:36:18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报社治理结构,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总编办公会的职责权限,确保总编办公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集团和报社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总编办公会是报社实施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报社施行集中领导、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的高级议事决策形式之一。总编办公会在总编辑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编办公会的决策必须符合集团和报社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总编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管理精神,研究解决报社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总编办公会原则上由总编辑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编辑委托一名副总编辑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总编办公会的参会人员一般为报社领导班子成员,特殊情况下,总编辑可邀请其他员工列席。
  
  第六条 总编办公会成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因需要不能出席会议或需中途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经总编办公会研究:
  
  (一) 审议报社各项重要、基础性规章制度;
  
  (二) 拟定报社内部机构设置、调整、部门职能划分;
  
  (三) 拟定报社员工工资、奖金标准及调整方案,以及福利方面等的重要安排;
  
  (四) 拟定报社的重大人事安排;
  
  (五) 审定总编辑基金奖励发放办法;
  
  (六) 拟定重大奖励、处分事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等;
  
  (七) 拟定或审定重大项目合作、资本营运等方面的策划方案;
  
  (八) 审定5000元及以上费用支出事项;
  
  (九) 其它须经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经总编辑审定后,可根据要需提交总编办公会研究决定:
  
  (一) 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听取重要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 报社资金筹措、项目投资、运营管理、行政管理、法律事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 报社相关工作计划、方案、管理程序及实施办法等;
  
  (四) 报社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 超出副总编辑分管权限范围或涉及其它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的事务;
  
  (六) 其它事项。
  
  第九条 原则上,总编办公会召开时,应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或复议决定。参会人员必须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态度: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
  
  第十条 总编办公会采取总编辑负责制就所议事项形成决议。为提高效率,参会人员要在会前作充分准备,并按照会议主持人安排的顺序发言。
  
  第十一条 总编办公会议题一般通过以下二种方式提出和确定:
  
  (一)总编辑认为需经总编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直接列入议题;
  
  (二) 副总编辑或财务委派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分工,认为需要提交总编办公会研究的事项,由总编辑审定后,方可列入议题;
  
  第十二条 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临时增加或取消总编办公会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临时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在会前经主持人同意。
  
  第十三条  主持人因紧急事项需要立即离会时,可临时休会或直接取消会议。
  
  第十四条 总编办公会与会人员对所议事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主持人可以提出休会,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总编室负责总编办公会的服务工作,包括会场准备、参会通知、材料发放、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起草等事项。
  
  第十六条  总编办公会一般由总编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记录,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指定。
  
  记录要求内容详尽、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议题及与会人员发言的主要内容、形成的决议等。对临时取消的议题和主持人提出需要复议的事项应做明确的记录,通常情况下应在下次总编办公会前提请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入议题。
  
  第十七条  总编室负责根据总编办公会和主持人的意见,整理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取得参会人员的书面认可,并由总编辑签发。
  
  第十八条  总编室负责根据纪要内容和总编辑意见,通知会议决定涉及部门或向其发放议定事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会议记录及纪要由总编室负责按规定保存。
  
  第二十条 总编办公会成员要按分工和职责划分及时处理议定事项,或督促所议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落实,并将处理或落实的情况及时向总编辑汇报。
  
  第二十一条 总编办公会成员要对总编办公会审议事项保密,不得向不相关单位或个人透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总编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法制报社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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