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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经管会工作条例(2014年 试行)
2016-12-06 17:35:39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报社治理结构,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经管会的职责权限,确保经管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依据集团和报社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管会是报社经营方面实施管理的参谋议事机构,是报社施行集中领导、民主管理、集体决策的高级议事决策形式之一。经管会在报社班子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经管会的决策必须符合集团和报社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经管会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管理精神,研究解决报社经营相关问题。
  
  第四条 经管会原则上由总编辑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总编辑委托一名副总编辑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经管会的参会人员一般为报社经管会成员,特殊情况下,总编辑可邀请其他员工列席。
  
  第六条 经管会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会议。确因需要不能出席会议或需中途离会的,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七条 经管会议事范围:
  
  (一) 传达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二) 研究、审定报社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三) 讨论、审定报社重大经营活动策划、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办法;
  
  (四) 审定报社经营管理工作中重大专项奖励或处分事项,重大经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建议等;
  
  (五) 讨论、研究与促进报社市场拓展、加强内部管理等相关的事宜;
  
  (六) 其它事项。
  
  第八条 原则上,按照主持人的要求,应对需要议定的事项形成决议或复议决定。参会人员必须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态度:同意、不同意或是弃权。
  
  第九条 经管会采取总编辑负责制,就所议事项形成决议。为提高效率,参会人员要在会前作充分准备,并按照会议主持人安排的顺序发言。
  
  第十条 经管会议题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和确定:
  
  (一)总编辑认为需经经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直接列入议题;
  
  (二) 报社经管会成员按照其权限和职责分工,认为需要提交经管会研究的事项,经总编辑认可后,方可列入议题;
  
  (三) 经主持人同意,在会议中临时增加的议题。
  
  第十一条  主持人因紧急事项需要立即离会时,可由其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议程,或提出临时休会。
  
  第十二条 经管会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主持人可以提出休会,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总编室负责经管会的服务工作,包括会场准备、参会通知、材料发放、会议记录以及会议纪要起草等事项。
  
  第十四条  经管会的记录工作一般由总编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指定。
  
  记录要求内容详尽、完整,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议题及与会人员发言的主要内容、形成的决议等。对临时取消的议题和主持人提出需要复议的事项应做明确的记录,通常情况下应在下次经管会前提请会议主持人审定列入议题。
  
  第十五条  总编室负责根据经管会和主持人的意见,整理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取得参会人员的书面认可,并由总编辑签发。
  
  第十六条  总编室负责根据签发意见和纪要内容,通知会议决定涉及部门或向其发放议定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会议记录及纪要由总编室负责按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 经管会成员要按分工和职责划分及时处理议定事项,或督促所议事项的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落实,并将处理或落实的情况及时向总编辑汇报。
  
  第十九条 经管会成员要对经管会审议事项保密,不得向不相关单位或个人透露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总编室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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