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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制报印章及证照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2016-12-06 17:28:20 】 【 来源:四川法制报社总编室
  一、报社印章、证照由总编室负责管理。
  
  二、使用印章需按印章使用程序报报社领导批准。无领导批准,办公室应拒绝盖章。其中,对经营合同、协议的盖章,必须至少要有分管经营副总编辑的签字认可;对宣传方面的合作协议,必须至少要有分管采编副总编辑的签字认可。
  
  三、印章、证照由总编室专人使用。特殊情况,需由他人用印时,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在场,用印完毕及时将印章锁入保险柜内。
  
  四、报社印章、证照原则上不外借和脱离总编室管控。如办理年审或其他证照时需要出借相关印章和证照,必须进行登记并按时归还。
  
  五、不得私自出具该有报社印章的空白信。
  
  六、使用介绍信前,必须要取得分管副总编辑的签字认可。总编室要对此建立用印登记簿,已便备查。
  
  七、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每违反一次给予管理者1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四川法制报社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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